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
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
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
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
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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