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
分登記事項,併將其機具沒入銷毀;其涉有賭博或妨害風化嫌疑者,移送
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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