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之章程有牴觸法令或本準則規定者 ,董事會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為變更章程之決議,使其章程 符合法令及本準則之規定。 董事會不能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變更章程者, 章程牴觸之部分,以本準則之規定為其內容,或依本準則規定之意旨補 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