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
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
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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