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電信線路配合道路、鐵路之建設必須遷移者,地方政府、公路、鐵路機
  構應通知電信機構,估計所需費用,編列預算,未能或不及列入年度預
  算者,得由地方政府、公路、鐵路機構先行墊款,再由電信機構列入下
  年度預算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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