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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電臺設備交由他人直接使用之禁止)
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將電臺設備之全部或一部 ,交由委託播送廣告者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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