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製造處方中之原料使用量,應注意使每批產品之有效成分不低於其標示量
。
原料之稱量、細分等操作,應在指定之隔離場所行之,共並予適當之監督
管制。
書面作業程序應詳確規定每批半製品代表樣品之應有檢驗管制程序。製造
生產過程中,品質管制部門應依既定檢驗程序作半製品之各項檢驗,並決
定准用或拒用。拒用之半製品應予標識並隔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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