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食品添加物業就食品添加物之進貨及貯存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記錄進貨
    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依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貯存於不同場所,必要時,貯存於冷凍貯
    存設備或冷藏貯存設備。
三、食品添加物應置於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明顯辨別之專區貯存
    ,並指定專人管理,且以紙本或電子檔案,專冊登載食品添加物種類
    、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使用量及存量。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食品添加物與其他非供食品加工用途之原料或產品混放,造成
    取用者誤用,及強化業者自主管理食品添加物,爰增列第三款,規定
    應以專區、專人及專冊管理食品添加物,並將現行第二款後段文字予
    以刪除。
三、現行第三款之倉儲管理規定,已明列於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款,爰予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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