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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有出缺、增補或任免之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 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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