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
,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
,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立法理由〕
營造工地對於管料、鋼筋、鋼材等之堆放常發生物料亂堆置產生危害,爰
對營造工地之管料、鋼筋、鋼材等堆放方式增列明確高度及位置限制,以
符合工地實際現況。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