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66
人,瀏覽人次:
96904559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被分割公司債務之處理)
分割後受讓業務之公司,除被分割業務所生之債務與分割前公司之債務為 可分者外,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受讓業務出資之財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但其連帶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算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