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
  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重大損失者,均應立
  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事及同時通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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