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 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重大損失者,均應立 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事及同時通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