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決定,應由投資經理人依據前條投資或交易分 析及考量客戶各項委任條件後,客觀公正地依客戶別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 ,再通知業務員執行買賣等事項;投資分析與決定並應有合理之基礎及根 據。 投資經理人交付業務員執行買賣時應作成紀錄,不得僅以口頭方式為之, 以避免誤聽及無合理依據之交易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