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於勘選一定地區內之土地後,得委託公民
  營事業辦理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
  前項委託申請編定或開發業務,其資金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其資金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應以公開甄
  選方式辦理。
  第一項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