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檢附公司轉投資後持有該投資事
業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切結書、投資事業繼續提供原產品或勞務為
主或提供較原產品、勞務附加價值為高之產品或勞務之營運計畫書及切
結書,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經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公司,應檢
附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函影本及合於稅捐稽徵法第十
一條之一規定之相當擔保,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憑管
轄稽徵機關核發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一項營運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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