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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多數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得選定三人以下之 代表人;其未選定代表人者,保訓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代表人;逾期不選 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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