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經管之公用財產,如不需使用或機關撤銷者,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移交財政局接管。其因機關改組移交新成立機關接管使用者,應辦理管
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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