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
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一、工友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經機關相
互同意轉僱或辭職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軍職人員退除役或退伍者,其退伍日期與僱用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
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
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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