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種工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但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
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及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
、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經
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及經主管機關認定屬企業營運總部及其
關係企業者,不在此限:
一、不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五組:教育設施。
(四)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四)護理機構。
(五)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但不包括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
(七)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
尺者)。
(九)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一)傳統零售市場、(二)超級市場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但不包括(三十)機車及其零件
等之出售或展示(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十三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十一)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十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之(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飲食業、(二)飲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下者)。
(十三)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
(十四)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十五)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
上之(一)洗衣、(二)美容美髮、(三)織補、(四)傘
、皮鞋修補及擦鞋、(五)修配鎖、刻印、(七)圖書出租
、(八)唱片、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光碟片等影音媒體出
租、(九)溫泉浴室、(十)代客磨刀。
(十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三)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
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及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之(一)當鋪、(二)獸醫診療機構、(五)禮服及其他物
品出租、(六)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空間、(七)裱褙(
藝品裝裱)、(八)水電工程、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
九)病媒防治業、建築物清潔及環境衛生服務業、(十)橋
棋社、桌遊社及其他休閒活動場館業、(十一)照相及軟片
沖印業、(十二)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十三)機車
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十五)唱片、錄音帶、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轉錄服務業。但不包括自行製作、(十
六)汽車里程計費表安裝(修理)業、(十七)視障按摩業
、(十九)寵物美容、(二十)寵物寄養、(二十一)室內
裝潢、景觀、庭院設計承攬、(二十二)派報中心、(二十
三)提供場地供人閱讀。
(十七)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二)建築公司及營造業。但不
包括營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五)經銷代理業、(八)
徵信業及保全業、(十一)圖文打印、輸出、(十二)翻譯
業、(十三)公證業、(十四)星象堪輿業、命理館、(十
五)計程車客運、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民間救護車經
營業之辦事處、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十六)補習班(營業
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十七)專營複委託期
貨經紀業、(十八)證券金融業、(十九)證券經紀業(不
含營業廳)、(二十一)土木包工業、(二十六)婚姻媒合
業、(二十七)其他僅供辦公之場所(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
,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物
流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十八)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二)建築師、(四)技師
、(五)地政士、(六)不動產估價師。
(十九)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一)銀行、合作金庫、(二)信
用合作社、(三)農會信用部、(五)信託投資業、(六)
保險業之總行及(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七)證
券交易所、(八)一般期貨經紀業、(九)票券金融業。
(二十)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但不包括(一)劇場、(八)舞
蹈表演場。
(二十一)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六)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七)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及瘦身美容業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八)刺
青。
(二十二)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二十三)第三十六組:殯葬服務業。
(二十四)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二十五)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二十六)第四十二組:觀光旅館業。
(二十七)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二十八)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一)家畜、家
禽屠宰場、(二)焚化爐、(三)污水或水肥處理場或貯
存場。
(二十九)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三十)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三十一)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
(三十二)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但不包括製程精進且經市
政府認定無影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
。
(三十三)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二、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三組:寄宿住宅。
(二)第四組: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三)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四)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一)醫院、療養院、診所、藥局
、助產所、精神醫療機構、(二)健康服務中心、(三)醫事
技術業。
(五)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七)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八)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九)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
下者)。
(十)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二)超級市場(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
三百平方公尺者)。
(十一)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之(三十)機車及其零件等之出
售或展示(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十三)機
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十二)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十三)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之(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業。
(十四)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
尺之(一)洗衣、(二)美容美髮、(三)織補、(四)傘
、皮鞋修補及擦鞋、(五)修配鎖、刻印、(七)圖書出租
、(八)唱片、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光碟片等影音媒體出
租、(九)溫泉浴室、(十)代客磨刀。
(十五)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四)運動訓練班(營業樓地板
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十八)傳統整復推拿、按摩
、腳底按摩及瘦身美容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
尺以下者)及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一)當
鋪、(二)獸醫診療機構、(五)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六)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空間、(七)裱褙(藝品裝裱)
、(八)水電工程、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九)病媒防
治業、建築物清潔及環境衛生服務業、(十)橋棋社、桌遊
社及其他休閒活動場館業、(十一)照相及軟片沖印業、(
十二)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十三)機車修理及機車
排氣檢定、(十五)唱片、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光碟片等
影音媒體轉錄服務業。但不包括自行製作、(十六)汽車里
程計費表安裝(修理)業、(十七)視障按摩業、(十九)
寵物美容、(二十)寵物寄養、(二十一)室內裝潢、景觀
、庭院設計承攬、(二十二)派報中心、(二十三)提供場
地供人閱讀。
(十六)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一)不動產之買賣、租賃、經
紀業、(三)開發、投資公司、(四)貿易業、(六)報社
、通訊社、雜誌社、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但不包括印
刷、錄音作業場所、(七)廣告及傳播業。但不包括錄製場
所、(十)顧問服務業、(二十)電信加值網路、(二十二
)電腦傳呼業、(二十三)外國保險業聯絡處、(二十五)
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未達三
百六十平方公尺者)、(二十六)人力仲介業。
(十七)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一)律師、(三)會計師
、記帳士、(七)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二百平
方公尺以下者)。
(十八)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一)銀行、合作金庫、(二)信
用合作社、(三)農會信用部、(五)信託投資業、(六)
保險業之分支機構。
(十九)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一)籃球、網球、桌球、羽毛
球、棒球、高爾夫球及其他球類運動場地、(二)國術館、
柔道館、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
場所、健身房、韻律房、(三)室內射擊練習場(非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四)保
齡球館、撞球房、(五)溜冰場、游泳池。
(二十)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二十一)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二十二)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二十三)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二十四)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二)廢棄物處
理場(廠)。
(二十五)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製程精進,經市政府認定
無影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但屠宰
業、水泥製造業、公共危險物品儲藏、分裝業、高壓氣體
儲藏、分裝業仍不允許使用。
三、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
之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