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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應徵召服兵役人員,如因案判處徒列在執行中者,本府於接到軍方通知 後,應即核對資料確實登記,並將其判刑起訖日期轉知有關單位,在服 刑期間停止本細則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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