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報屋頂板或屋頂構架勘驗逾三十日或已申請使用執照或建築物已拆除 完竣,始提出施工損鄰事件請求者,不予處理。但使用執照或拆除竣工證 明核發前,受損戶已檢具損鄰鑑定報告,其鑑定結果認為損壞情形係由施 工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