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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達最低投保金額 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吊扣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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