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設鄉鎮縣轄市公所,置鄉鎮縣轄市長一人,由鄉鎮縣轄市之
  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山地鄉鄉長候選人以山地山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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