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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鄉鎮縣轄市長之產生與任期)
鄉鎮縣轄市設鄉鎮縣轄市公所,置鄉鎮縣轄市長一人,由鄉鎮縣轄市之 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山地鄉鄉長候選人以山地山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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