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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之一
銀行之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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