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職論: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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