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應享之權利,其停止原因發生於家
  屬或子女者,由縣(市)政府查明屬實或依有關機關之通知處理之,並
  通知關係師、團管區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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