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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合作社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當選人不接受當選者,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答覆之,屆期未答覆者,視為接受。 當選人不接受當選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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