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由移民署核發入境
證副本,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憑至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遷入登記。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無戶籍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
地區定居證,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
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由移民署通知該戶政事務所;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
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
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