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
、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
之處置。
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立法理由〕 一、為使災害搶救、緊急救護作業順遂及確保公共安全,爰修正序文,提
高罰鍰額度。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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