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期滿之解除徵用規定如左:
一、操業者於徵用物徵用期滿之同時,由使用應徵用物之軍事機關部隊
,發給人力徵用證明書,確實載明徵用起訖日期與所任工作及成績
等第發給其本人,並造具解除徵用名冊,依第三十條所定程序送交
所屬縣市行政機關,並分別通知有關役政機關。
二、定期服勤者於徵用期滿時,由師級以上單位發給人力徵用證明書,
並造具解除徵用名冊送交所屬縣市行政機關其餘同前款規定辦理。
三、臨時服勤者於第一次徵用時,由所屬鄉鎮在交付徵用令之同時發給
人力徵用服勤紀錄卡,由其本人攜帶報到,交由徵用機關保存,於
徵用期滿時由徵用機關將其服勤日數起訖時間所任工作與成績等第
予以確實記錄後發還,即行解除徵用,爾後再徵用時,亦同樣辦理
並造具解除徵用名冊,通知所屬鄉鎮。
人力徵用證明如附件(十二)。
解除徵用名冊如附件(十三)。
人力徵用服勤紀錄卡如附件(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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