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受補單位申請撥借服裝,應備文說明理由及所需品量,管制品循指揮
  系統申請,非管制品循補給系統申請,但暫撥借用服裝,以九十天為限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