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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各受補單位申請撥借服裝,應備文說明理由及所需品量,管制品循指揮 系統申請,非管制品循補給系統申請,但暫撥借用服裝,以九十天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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