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凡領用或請購得非機密性軍圖,應視同情報資料,妥為保管,如疏忽而
  遺失者,由各單位視情節輕重,按懲罰標準規定如附表(十一),予以
  行政處分後,再按規定申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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