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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 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報請本部核定後停辦之。 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師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 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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