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父母或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
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
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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