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支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呈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並繕(印)完畢後,由承辦人 員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 定程序歸檔,至在繕(印)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 負責收回燬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