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
      。
  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自送核判。
  四、密件應由承辦員親自監視,俟繕寫(打印)完畢,(文字較少者宜
      由承辦人員自繕),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
      發文,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打印)時所有
      廢紙及油印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燬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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