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于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 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件由承辦員親自監視,俟繕寫(打印)完畢,(文字較少者宜由承 辦人自繕),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原 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打印)時所有廢紙及油印 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