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于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
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件由承辦員親自監視,俟繕寫(打印)完畢,(文字較少者宜由承
    辦人自繕),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原
    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打印)時所有廢紙及油印
    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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