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有不符合本準則規定者,應自本
  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為必要之處分
  ;逾期未補正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撤銷其許可。
  前項財團法人不能依限期補正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
  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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