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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 設。 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申請 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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