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營船務代理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
  設。
  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申請
  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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