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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沉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破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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