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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牧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 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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