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型式驗證工作。
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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