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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保證金之範圍及管理)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 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保證金之 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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