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