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其他機關財產或互相交換使用者,應自行取得協議
,於徵得財政局同意並會報市政府核准後,始得移轉使用,屬於不動產者
,並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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