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犯罪人員,在服兵役期中判處徒刑同時宣告緩刑者,不得停止其應
  享保留學籍或底缺之權利。但應將判決書送請其原服務單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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