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十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如下:
一、消防設備。
二、避雷設備。
三、污物、污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設備。
四、昇降設備。
五、防空避難設備。
六、停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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