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符合下列規定之機構、學校或團體得辦理鄰房現況調查及鄰房損壞修復及
安全鑑定業務:
一、建築師公會及相關技師公會:
    其業務項目核准內容應包括受理委託辦理各種建築、土木工程鑑定與
    估價
二、學術研究機構:
    教育部立案之大專以上學校,設有土木、營建、建築相關科系或研究
    所者
三、其他經都發局認可之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機構或團體所出具之報告,應以機構或團體名義出
具,鑑定人員應具備相關科系專業技師、建築師資格且為開業者;第二款
機構所出具之報告,應以學校名義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