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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 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工論,曠工期間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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