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
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工論,曠工期間不發給工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