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綜合性兒童福利機構,其設置標準除依第三章第一節至第四節之規定外,
其室外空地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應依其最高之標準計算。但性質相同者,
其設備得合併使用;人員得合併計算人數配置標準。其認定標準由主管機
關另定之。
兒童福利機構兼收身心障礙兒童者,除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外,並應符合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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