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性兒童福利機構,其設置標準除依第三章第一節至第四節之規定外, 其室外空地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應依其最高之標準計算。但性質相同者, 其設備得合併使用;人員得合併計算人數配置標準。其認定標準由主管機 關另定之。 兒童福利機構兼收身心障礙兒童者,除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外,並應符合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標準規定。